周本纪(八)天上掉下仨大美人(1/2)
穆王的对外政策虽然失败,但并不影响他在另一个专业领域做出不俗的成绩。
自穆王即位后,就经常有诸侯大臣向穆王反映法治缺位的问题。
这事,放在周人那里,根本就不能称其为问题,因为周人普遍知书达礼,遵纪守法,但现在问题是,天下人并不都具备周人那样的个人素质和法治意识,也还是有个别思想变态、脑袋包铁的悍匪盗贼,经常做出一些杀人放火,偷鸡摸狗之类的破事,影响极坏,严重威胁着社会大局稳定。
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大臣“甫侯”向穆王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建议。
甫侯的建议正中穆王下怀,因为穆王自己就是长年钻研法律问题的专家,在当时的水平已经相当于法学教授,于是穆王召集各路诸侯,举办了一期高级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培训班。
穆王这名法学教授亲自为诸侯们上了一堂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法律讲座。
以下是讲座提纲。
今天,我为大家讲两个问题:什么是法?怎么用法?
各位都是权重一方的高级领导干部,大家都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安定百姓,所以必须谨慎对待,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
法律的应用,是解决诉讼双方就某一具体事件产生的矛盾。执法者必须根据诉讼双方的“五辞”(即语言、眼神、反应、神色、气息等五个方面的表现)了解案情,作出分析,进行审判。
根据五辞,判定有罪的一方如果符合“五刑”的处罚规定,那就必须按罪行大小,分别执行“刺字、割鼻、挖膝盖、割jj、砍脑袋”五种刑罚。
如果没有达到“五刑”的标准,则实施“五罚”,课以五个等级的罚金。
如果连“五罚”标准也够不上,那就判断为“五过”,进行相应的惩罚(拘留或者教育)。不过,因为“五过”罪行轻,社会影响小,容易被人为干预,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所以更应该审慎对待,一定要认真核实,罪罚相适,如果执法者贪赃枉法,损害了法律威严,则与犯人同罪!
为了体现历代祖先“仁慈”的精神,我们周王朝的法律原则,是“疑罪从无”:
如果对一个犯人用“五刑”存疑的话,那就不能判处“五刑”,而改用“五罚”处置;如果连用“五罚”也存疑,那就必须改判“五过”。在此过程中,要详加核实,宁可错放坏人,也不能冤枉无辜。
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三点,一是要向人民群众掌握切实的人证物证;二是审判过程中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与,防止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三是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贸然结案,我们的办案人员,要时刻想到“人在做、天在看”这句话,更不能轻易判决。
在此,我宣布一下可赦免“五刑”的情况,以及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对刺字有异议的,交纳罚金百率(六百两);对割鼻子有异议的,交纳罚金二百率(一千二百两);对挖膝盖有异议的,交纳罚金四百率(二千四百两);对割jj有异议的,交纳罚金五百率(三千两);对砍脑袋有异议的,交纳罚金一千率(六千两)。
交纳相应罚金后,给予赦免相关刑罚,发回重新审理,坐实其罪后再另行处理。
关于哪种罪行适用哪种刑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在此大概向大家介绍一下,适用五刑罪行的种类。
适用刺字、割鼻子的罪行各有一千种,适用挖膝盖的罪行有五百种,适用割jj的罪行有三百种,适用砍脑袋的罪行,一共有二百种。综上所述,全部适用“五刑”的罪行合计有三千种。
各位同学!培训班结束后,甫侯会将我这次讲课的内容整理出来,印发给天下各级司法工作者学习!
穆王法治讲座的提纲,后来被甫侯整理出来,载入了史册,是为《甫刑》。
五十五年后,旅行家+中二病患者,外交事故肇事方,法学专家级教授——周穆王,崩。
穆王去世后,他的儿子“医繄扈”立,是为周共王。
共王没有历史上留下什么事迹,倒是他的一个小跟班搞出的一件事,给了那些无缘无故走桃运的人一个深刻的教训。
共王的这个小跟班就是密康公。
文王当年灭亡密须,将之封给同姓兄弟,密康公就是其后代。
因为大家都是老姬家的后代,加上密康公政治思想强,服务水平高,所以共王出门散心的时候,也顺便把密康公带上了。
共王此次出门散心的目的地是——泾水。
天子虽说权力大,地位高,但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天下大事都系于一身,平时工作也挺辛苦的,所以每年也要请几天年休假,到山青水秀的地方渔猎一番,放松放松紧张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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