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破产管理是一个职务(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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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学习破产法的内容,有七个大的内容,但是重要的核心是三个。
第一个是受理同时,人民法院会指定一个人,这个人叫破产管理人,它是一个团队。
第二个是受理之后的个别清偿行为,是无效的,跟种类没有关系。
第三个就是待履行合同第处理。首先是谁来决定他的命运?管理人来决定!其次给到这个人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催告,另一种是担保,借此会带来两种推定解除。然后就是合同不同的命运给对方不同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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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
终于到了我们的破产管理人了!但是,这个内容我们只需要稍微了解一下就够了。
首先,我们知道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在受理破产的同时,指定了这么一个团队,那么它得对法院负责。
而在管理人从事破产流程的管理活动中,最直接受它影响的是谁?
答案是:债权人!(所以,对于管理人的工作,债权人也是最敏感的,他就有一份监督的权利)
那么,说了这么多,到底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担任管理人呢?
其实就两个点,一个是中立,一个是能力。说白了,就是跟债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一个中立方。而能力,就是有职业资格证,但是如果是从事了故意犯罪的,有历史污点的就不行,证书是能力的体现!(有这样一些人的出现,是可以进入到破产管理团队的,资产评估、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企业管理顾问。因为他们往往具有更扎实的基础和能力,时间有保证,中立!)
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是什么?其他的义务就不说了,没什么可说的,唯一值得一说的就是一个东西,叫大事要报告。(小事管理人可以拍板做主,但是大事就需要报告,报告给谁呢?)
对于这个大事,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这个意见不能马上付诸实施,因为大事啊,你做不了主。那么,就需要报告给相关的主体机构,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在破产案件中,设置了债权人委员会的,如果有就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一种是没有第一个的债权人委员会,那就报告给法院,法院管这个破产管理人的一切事项。(唉,我发现,学了这么多之后,我觉得法院真的是好多东西,以前觉得也许就只有一个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也就没有了,但是这里竟然还有一个破产管理。看来,法院的任务是真的多!)
所以大事报告三步走,管理人做决定提意见,报告,执行。(那回到最开始的地方,大事,什么才叫大事,得有个划分区间吧?)
其实,就是卖房子、卖地、卖专利。(营业事务的转让或全部库存买卖,其实就是巨大资产处分的问题)
——未完待续——
(作者:记住一点,有证代表有能力!国家给予的能力与资格认定,而从事破产管理,是有工资拿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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