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破产管理是一个职务(六)(1/2)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直接开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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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全和执行程序】
这个,主要是受理对之前的司法程序的影响,我们先思考一个问题咱们的破产是对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平等保护,它强调的是一个公平性。你想啊,这所谓的保全,那是某一债权人为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救济,而对小新华书店的某些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和扣押。
那么所谓的执行呢?
它也是某一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受偿变现,而申请法院绿队小新华书店的某些财产进行执行动作。总之,保全也好,执行也好,它都是为了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救济,而破产是对所有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而我们也知道,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面前,个人利益应该是至于集体之后的,所以破产对保全和执行之前的,应该都有些排斥和回避。
结论就是,一旦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后,在先的保全流程要解除,在先的执行程序要中止。为什么这两个的解决办法不一样呢?
所谓的保全是无外乎查封、冻结、扣押,而为什么会因为破产受理而被解除这个手段呢?是因为小新华书店一旦被法院受理破产,法院指定出破产管理人来衔接,或者接管营业事务,就相当于法院已经出面对小新华书店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概括的大保全了,所以对于个别的保全是不是重复动作,没有意义,那就把它解除掉就好了。
而执行程序为什么不是最终结束,而是被中间中止呢?
是因为,咱们破产程序未必能够顺利的走到最后,万一中间走着走着,法院觉得这不符合破产内容,不符合破产原因,驳回都是有可能的。如果到时候破产程序夭折了,我们原先的执行程序是不是就可以恢复,继续进行?(所以就是中间停止,以观后效的一个作用)
如果是走到了最后,那么这个原债权人不也就变成了破产债权人,最后参与到破产分配中,那你的债就解决了,那么那个执行程序就会自动自动终结掉。
(所以,保全的问题因为重复而被解除掉;而执行的问题为了提高效率,是中间停止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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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中间停止】
这个是什么情况呢?
问一个问题,这个属不属于民事纠纷?那么谁最清楚?是不是受理的法院是最清楚的?
在它的手里掌握着,以此为核心的民事纠纷解决和处理,受理的法院是最高效的便利的。所以,有两个问题。
所谓民事诉讼是两种情况,一是小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活动。这个时候是不是得停止一下?因为小新华书店的人权利受到了限制,而这个时候需要等一个人,等那个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出来以后,管理人代表单位出庭,咱们那个中止的诉讼可以继续接着走。
另外一种诉讼是新诉讼,是小新华被受理破申请之后,以它为原告或被告,启动新的民事诉讼活动。所以,管辖就不存在了,是一并拿到受理破产的法院去受理,并组成新的合议庭。
(仲裁是类似的,就不作解释了!都是适用特殊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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