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破产中的待履行合同(五)(2/2)
第四个问题,对管理人为给付。
这个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是不是感觉看不懂?这个什么是鬼啊?没错,它就是这么绕。但是这样说,也许就能明白了。)
说,小新华书店它被受理破产是一瞬间的事情,受理之前是正常经营从事业务活动的,比如谁租了一批书出去,又某某谁借走了一台设备。那么,但小新华书店破产的时候,人都要死了,那你这些借了租了的是不是得还给我小新华书店啊,或交给破产管理人。
然后一个就是,待履行合同第处理。
那么所谓的代履行合同,我们先给他下个定义,举个小例子。
也就是,咱们那个小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是一瞬间的事情,受理之前它是正常运营的,所以很有可能它在受理前,受理破产前跟其他公司签了一个书本的买卖合同,现在的是,这个合同盖章了生效了,但是这个其他公司没有交书,而新华书店也没有交钱,这就是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这个,在被受理的时候,是以待履行合同的形式存在的!)
那么,但小新华书店破产的时候,这份合同它该何去何从啊?(总得有个决断出来吧!)
那对于这份合同,到底是解除了,还是履行了,它该如何处置?其实,凭借逻辑,我们应该能够想象得到,我们应该把决定权交给管理人,因为死者为大嘛,你说履行咱们就履行,你说解除咱们就解除,所以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它是偏向了要死的这一方。(这是一个失衡的状态!)
那么问题又出现了,我们给了这个小新华书店倾斜保护了,我们是不是该给这个其他公司(卖书的)它一个对等的保护啊?(所以法律给这个公司什么样的救济呢?)
第一个,为了提高效率,对面可以催告管理人,也就是管理人没有明确表态的时候。受理后两个月内,或者是对方催告后30天内,如果这个破产管理人他没有表态,就视为过期,过期视为解除。
第二个,如果这个破产管理人表态说,你交书吧。但是这个时候,我们站在这个公司的角度,这要买书的角度来看,是不是感觉有种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啊!我交了书,这小新华书店要死了,我这不是明显被坑的节奏吗?所以,在这个时候,法律又给了这个公司一个救济,那就是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破产管理人不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
(所以,权力有两个,一个是催告,一个是要求担保。)
而这份合同到后面,要么就是履行,要么就是解除。但是会出现两个情况的法律关系,履行了,这个钱怎么还呢?答案是价款。如果解除了,等于就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对方要有损害赔偿。(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救济)
——未完待续——
(作者:内容继续,还未完,因为破产法的内容的确有可圈可点之处,是关乎一个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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