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章 哭与笑(二合一)(1/2)
“恶徒!还吾刘家阖家性命来……呜呜呜……妖人……且还吾夫君命来……“
刘家的女主人,一名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此刻形容枯槁,双眼通红,语带悲切,正在声地啼哭。但是摄于宇文银等人之威,只在远处呼天抢地,并不靠近。
过了一会儿,地面上的差人也被叫来了,听说有妖人作怪,县尉甚至亲自带着大批公人,个个带着铁尺,腰刀锁链,随身带着黑狗血,气势汹汹地往驿馆敢来。
这县尉也是个晓事的,见到几位衣着不凡,一看就不是一般人物,自然也不敢像对待乡民一样,在问清楚那边情况过后,小心翼翼地前来问讯。
在唐代,一般百姓是不能够住驿馆的,只有过路的官员才有资格,而驿馆的驿长还有驿卒,均由退下来的府兵担任,一般地方上的治安机关,还真没有办法过多干涉。就好像后世的军区以内的宾馆一般,一般的人根本就进不去。
面对着小心翼翼的县尉和惊魂未定,悲惨嚎哭的刘家妇人,还有那些色厉内荏,全服武装的公人,陆哲根本不为所动,仿佛没有看见一般,自顾自地与孙思邈聊着天。
“可恶,这小妖孽!”宇文银心中明镜似的,此事必定跟那位仙人弟子有关,能无声无息弄死十几人,此人手段倒是惊人。
关键是,此人乃受孙老神仙之邀,上长安给宫中贵人治病,还有那神乎其神的外伤治疗术,这两样无论哪一样事,都是关系到可能改变大唐格局的大事,所以,他此刻不能也不敢将其抓捕,甚至还要帮着遮掩。
真真令人可恨!小妖孽之酒虽美,但是也不是这么好喝的。宇文银恨恨地想到,这才让手下的一名玄甲校尉出面,处理完此事赶紧上路。
果然,当操着一口流利地长安官话,年轻得不像话的玄甲校尉亮明身份,然后表明昨日之事乃是公务,刘家之案与自己一行人无关之后。那位郑姓校尉的脸色就变得和蔼起来,当听到面前这位少年乃是自家远房伯祖,太守郑观鱼都啧啧称奇的,陈州城内无人不知的山水郎之后,当即就表示,乡民无知,冲撞了贵人,还请贵人莫怪。
“浑说什么!汝刘家平日里横行不法,残害乡民,吾多有耳闻,窃据乡中三老之位,桩桩件件,汝且不知么?刘家之人侵占乡邻之田,掳掠良家子为奴,乡民怨声载道,以为无人知晓?须知冥冥中鬼神有报,这才将汝等一家男丁收去,乃是应当,如果按照大唐律细究起来,汝等一家,则应阖家打入贱籍,世代为奴。”
看到刘家妇人不依不饶,郑县尉把眼睛一瞪,厉声呵斥道。
“吾刘家乃是址山首户,孰人不知?平日里与人为善,哪有如此恶行,定是汝惧于权势,放走那小小妖人与一众凶徒!”
“郑王氏!汝口口声声言讲汝刘家清白之家,可敢与某上县衙对质么?此事乃鬼神见汝家所行之恶,惩戒刘家,真要到那县衙之内,汝家所行之事,便将公之于众,届时,三木之下,怕是汝等自身难保。”郑县尉居高临下的看着伏在地上艾艾而泣的刘王氏,终是有些不忍,平日是他亦与这郑家有些交集。
“有道是,人心似铁非似铁,官法如炉真如炉,刘王氏,还是回家自省罢,好在上苍有眼,汝家幼子并未被鬼神收去,汝将其好生抚养,未必没有重振刘家之望。”郑县尉压低了声音,对着刘家妇人劝到。
女子本弱,为母则刚,想到家中尚有幼子,刘家妇人也是收起了嚎哭,狠狠地望向陆哲这边一眼,好像要把几人的样貌记在心里一般,过了良久,这才冲着郑县尉盈盈下拜,感激地行了个大礼。
“乡中愚妇,惊扰了贵人,还望贵人勿要介怀。”赶紧让刘王氏起身,郑县尉转身像众位走来,这才笑着对众人道歉。
“嗯。”那位玄甲校尉鼻孔里哼出一个嗯字,算是知晓了,也不行礼,径直走到宇文银身边。
“有劳县尉。”只有在他转身的那一瞬间,一句轻飘飘地有劳才从他嘴里说出。
“都愣着作甚,还不让开道路,黑三,将这刘家妇人带回家中,休要再生事。”郑县尉如蒙大赦,赶紧冲着众人嚷道。
众人赶紧做鸟兽散去,让开了道路。
“这郑县尉,怕也是址山附近一号奢遮人物。”看着郑县尉一套连消带打的手段,很快就平息了这场风波,陆哲若有所感,若是在几百年后,又是一位宋押司一般的——民之恶贼。陆哲摇头感叹着。
“小郎君手段,果然鬼神莫测。”正当陆哲感叹这位郑县尉手段之时,宇文银走到陆哲面前,轻飘飘地撂下一句话,然后扭头对着一众人喊道,“还愣着作甚,上马,回长安!”
“呵呵。”陆哲看着犹自气呼呼上了马的宇文银,这才深深地看了众人一眼,进了马车。
“那刘家阖家男丁,真是怨鬼所为?”马车颠簸前行了好久,裴青奴突然开口问道。
“裴娘子觉得呢?”陆哲从一本小册子前抬起头,笑着反问对方。
“青奴弱质凡胎,鬼神之事,向来敬而远之。”裴青奴比了个手势,意思马车外有人偷听。
“孔圣有言,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这鬼神之事,莫须有罢。”陆哲重新低头看他的小册子,不再多话。
这件事,就算是定性了。
那刘家之人当然是陆哲干的,陆哲之所以敢借鬼神杀人,主要是因为自己这种行为,在没有被拆穿之前,就是被告也是没有办法的。
那就是因为——春秋决狱!在这个年代是可行的。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而此时,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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