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民法 重生的红小鬼(1/1)
国民政府的刑事审判庭第一案是淮安县知事谋杀本县两个革命党的案子。 革命大佬,民国首任司法部长伍廷芳是一个西方法制的推崇者,坚持国际惯例。革命军统领陈其美是上海督军,认为事关革命暴动,要坚持军法审判。两个人相持不下,从互相探讨到公开抨击,最后孙中山选择支持伍廷芳。成立了陪审团。淮安县知事也是一个顺从革命的前大清县令,他是赢本地乡绅会议的决定杀人的。虽然是谋杀,就是阴谋骗来两个革命党,枪毙和活剐各一人。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本地乡绅的证词,而证人之中竟有死者的堂兄,他们都认为不杀两人,他们这些人迟早死在这两个叛逆之手。他们多次威胁乡绅和县官,问题是他们掌握着县里的民军武装,都是他们的学生。所以两个革命党不得绅士的欢喜,可见一斑。陪审团能怎么判?谋杀成立,但情有可原,判刑12年。后来袁世凯上台,赦免了这个县令。革命党人大哗,这两个人是陈其美同一个社团的,南社。陈其美此时破口大骂伍廷芳误事,书呆子放走了残杀同党的大庆余孽,等等。伍廷芳因为南北权利交换而辞职。后来又为南北权利调和。那么伍廷芳创立的审判传统呢?被北方袁总统的中华民国的司法部长王崇惠接手。王崇惠继续推行司法独立,刑犯采用《大清新刑律》的使用部分。所谓不适用的部分,就是第一章的触犯大清皇家利益的条款。这是在民国前两年颁布的近代法律,是大清变法,按照西方法系订立的,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头两种。没有剐刑等酷刑了。栢镀意下嘿眼哥关看嘴心章节民国的死刑宣布只是绞刑,并进口了绞刑机器。李大钊正是这么处死的,当然第一个人不是他,比较有名的就是洪耀祖,杀害宋教仁的组织者。但是显然民国政府的军法审判的死刑,还是五八门;至于北伐军、红党割据地区的死刑,还有乡下地方的死刑,更是残酷无情。严格地说,都是私刑处死。民国的司法审判,适用的法律,后来就一直没有变动。军阀们争论的是宪法,就是议会和总统的权利问题,没有谁在刑法和民法方面去功夫。确实也不好改动什么了,那是大清法律专家多年的研究成果。民国以来的法院审判,都是独立进行,死刑也是规矩的绞刑,并且不在公开,而是由检察官监督,在监狱执行。军阀们都怕把自己的罪犯送给法院,八成是拖、取证、必要时候军法还要到法庭作证、判刑的结果也多半不是军阀们满意的结果。所以都愿意采用军事法庭来审判。但是军法混战,也不愿意扰乱民事法庭,毕竟这是最后一个底线。一般平民之间的刑事、民事案件,还是大量的,民间也需要基本的伦理法庭。现在杨遇春就陷入了这个漩涡。他还有一个麻烦,就是这时候县长还是检察长,兼职检查事宜,也就是说,他的检查长职责是对着相当于州府一级地方首席检察长,不归上级,也不归乡绅们管。县长的下面有司法科,不过只是处理一般民事自诉讼案件,刑事等公诉案子,都是县长亲自处理,没有例外,除非你这县里已经设立法院。但是除了长安县,陕西还没有县级法院。强霖还是很欣赏民事审判和检查两厅法院系统的。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特别法系统,实际上是危害了法院的完整管辖权,也是中原大战中,北方联军攻击蒋中正的一个罪状,就是扰乱民国法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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