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4章 监护人的赔偿(1/2)
众人都不料律师还有这最后一出。
“如法官所见,被告人于六年前就已经在精神上出现了严重的病症,并且很少会有清醒的正常的状态,即便是他出于安静状态下也并没有恢复正常的意识,所以他属于完全限制民事能力的个人。”
“的确不错。”法官回答道。
“而在场所有的指证皆是在六年之内,也就是说,这些欠款全都是在我的当事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下的。”律师继续道。
“我反对,如果一个人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他在发病的时候的确是不具备民事能力,但是很明显,这些债务都是他在没有发病期间签下的,因此这些债务都具有法律效益,应该得到他本人或者是监护人的赔偿。”对方律师也辩护道。
而现场的人都被这两人的话给绕晕了。
“你怎么证明在他签下欠条的时候,他本人是清醒状态?”明铭的律师反问道。
“那你又怎么证明他在签下欠条的时候,他本人是不清醒的状态?”对方律师显然是在推脱。
“我自然能证明!”明铭的律师说完,便把一份证据提交到法官处:
“这是经过权威机构鉴定的,对方辩护律师提交的关于我的当事人签下的所有欠条,时间写的虽然都是几年前,但是字迹经过鉴定都是在半个月前写下的,而我们有当事人所住的疗养院的视频监控和外出登记作证,我的当事人自从住进疗养院之后,就再也没有出去过!试问一个连疗养院都没有出过的人,是怎么欠下老宅的巷子里的大大小小的商铺的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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