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磋商、专家组审理(WTO)(2/2)
必须!拿出60天来进行磋商。只有磋商未果,才可以启动专家组程序。
磋商程序是60天,同时也是保密程序。而这个保密,不仅仅是指的磋商的过程保密,而且还包括了结果保密。
比如说,我方打争端贸易,争点一共是三个,而60天磋商结束之后,三个争点都达成了磋商协议了,后面的程序就不走了。而结果呢?当然也是都承担保密的义务。
但是还一种可能,就60天磋商以后,争点一达成了磋商协议,而二跟三没有谈成。这个时候,磋商程序结束了,后面的程序就来了。
而后面的专家组程序也好,上诉机构也好,只能对未达成的争点二三进行,因为争点一已经成了,那么保密对所有,它们是无权涉足的。
而这个60天,是没有绝对要求一定是要全部都解决的,它不是一个充分的要求结果,只是保证一个严格的时效。
而如果60天之后,磋商未果或未能达成磋商协议,就启动第二个程序,申诉方就有权去申请设立专家组了。
wto的专家组审理是第二个程序。(第二个)
它有些什么呢?
第一个,非常设;
第二个,审理的内容需以争端方主张严格一致。(即告啥审啥,不告不审)
其实这个专家组审理,它很像一个我们学过的东西,还知道民事诉讼中间的那个吗?
对,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应该知道吧?
而一个争端启动仲裁的时候,并不是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行政人员在审议案子,而是仲裁员。好吧,又回顾内容。
每一个仲裁机构,它都有一个仲裁员名单,各方去选仲裁员,再一块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一个三人仲裁庭来审理这个案子。
wto也是这样,它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没有一堆专家在那里等案子的,哪里有那么闲。它也有一个专家组名单,当然啦,这个专家组名单也是会换的,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够进入wto的专家组名单。
好,比如说中方与美方贸易争端,60天磋商未果,那么,各自在专家组名单中指定一到两名专家,然后再共同推举一个首席专家,总之会根据案情的大小,组成三人或者五人的专家组来审这个案子。
专家组审完了,作出专家组报告,专家就地解散各自回家。所以,才叫一个非常设的一个程序。(常,是常务委员会的那个常)
而且,专家是不能擅自扩大审查范围,只审告的。
为什么不能擅自扩大?(怎么会有这么毒的问题?)
其实吧,一方是时间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钱的问题。
wto争端打起来,专家组也好,上诉机构也好,肯定是要收费啊。(不过,可不是谁输了谁付,而是谁启动争端谁付)
多的我才不去干,又没有钱,哈哈,开个玩笑。
专家组审完,从他们手里出来的就叫做专家组报告,而这个报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就可以启动第三个程序:上诉机构审理!
——未完待续——
(作者:上诉机构,好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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