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二十)(2/2)
(也就是说,主体合法;意思表示是自由的、真实的;而且条约在内容上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看到这里,你认为一个条约是否有效,该条约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并不是。
因为正面我们讲,只需要判断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反过来,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也就是说,形式要件不需要考虑)
但是可能有人会问一个问题,那就是,这《国际强行法》到底是个啥?我怎么知道违反不违反呢?(学完你就知道了)
而重要的要件,就是第一个要件,主体。(缔约主体要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记住,国际法主体,是大于国家的。
(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三个,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这些,都是有缔约能力的。
但是,大家需要知道,国际法主体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它都是抽象的概念。而真正在缔结一个条约的时候,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张不开一张嘴来谈条约的,也伸不出手来签的。
这个时候,必然是人(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国际法主体来缔约。
那么,什么人才能够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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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是第二个内容,缔约权了。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者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需要知道的是什么呢?
其实是内部规则。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你愿意把缔约权给谁,随便。(国际法不加干涉;缔约权来自内部)
但是,现在产生第三个问题,两个不同国家的人,都拥有缔约权,那么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呢?(你不一定知道对方国家的是怎么规定的,这么讨论条约?)
所以这个时候需要用到一纸文件来证明,叫啥呢?
答案: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者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但是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凡是有但是!!)
根据条约法公约,有五种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除非另有约定,谈判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仅限于是正职!副职不行哦!比如说某国家的副总统、副部长,就不行。职位正副职!)
来的是这五种人之一,国际法认为因其职务,他当然拥有合法的缔约权。
以上,就是主体的四个层次。
——未完待续——
(作者:使馆有三级,三级的使馆馆长都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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