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出入境管理与签证(十五)(2/2)
居留需要懂的内容,是打击三非,哪三非呢?
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
对于非法入境的,对应性措施,就要求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对邀请函件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非法居留主要就是强化住宿登记,如果外国人在旅馆住宿,那么就是旅馆登记。(记住一点,入境以后都归公安机关管)
而针对非法工作,非常简单粗暴。如果一个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境内工作,必须签证居留证对得上。要有工作类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才能够在中国正式工作。否则,都是非法工作,都是可以强制出境的。不过有一个特殊的地方,那就是持学生类居留证,在校外勤工俭学或者实习,经过学校同意,是可以加入相关信息的,不过这种性质不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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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
出境包括了限出和强制出。
限出,也叫三个等,涉刑的;涉民事的;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但是涉及刑事案件和未了结的民事案件,限出条件是不同的。
强制出,有三种,限出、遣送出、驱逐。
什么叫限出呢?
其实就是说,你两个星期必须走,这就叫限出。
遣送,就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边检机关1到5年,驱逐公安部10年。看得懂吗?
其实就是说,谁有遣送外国人出境的权力啊?(看情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边检机关,如果是被遣送出境,那么禁止入境的年限就是1到5年。
驱逐,是对外国人强制出境最严厉的措施,所以它只能由公安部来决定。而如果一个外国人被驱逐出境,那么不准入境的年限就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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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讲三个制度。
引渡制度、外交保护制度、以及庇护制度。
外交保护制度,是很简单的。主要是指,当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外国因外国的不法行为受到侵害的时候,母国伸手去保护ta,这种就叫外交保护。(而它跟第三个,庇护制度截然相反)
庇护保护的对象,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外交保护权要行使,它是需要满足三个非常苛刻的条件。第一,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第二,是国籍继续原则,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我国国籍;第三,叫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可能有人看到这里,会觉得,哇,这第三个简直是无敌了。用尽一切办法,才能用。不好意思,我们需要真正懂得的,是第一个......
知道为什么吗?
看似只有一句话,却包含了两个条件。一个是国民权利受到侵害,一个是行为归因于国家。
所以,第一个如果没有满足,那么下面的都不需要考虑了。只有行为归因于国家,才能,这不需要我来解释,什么是行为归因于国家了吧?
——未完待续——
(作者:唉,有时候觉得,一个人学习好累。但是想想,以后要迎接的东西,要做的事情,这些累也只能伴随我下去,我只希望,老天帮我一把,让我这个学生,看到一点点光芒。虽然在努力,但是却陷入了目标盲区,好像懂了很多很多,但有感觉没懂。题刷了很多,但是感觉不太稳,也许,只是刷题,没有到真正考试的时候,那种紧张、神圣、庄严的时刻,没有那种感觉,就没有一种心情。我只能调整心态,把它继续坚持下去,坚持到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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