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巴塞尔公约》(十四)(2/2)
第三个,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式;
第四个,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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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下面,开始新的内容,国际法上的个人。
额,看到这里,我愣了一下,个人?国际法上的个人?
对,没错,我没有看错,你也没有看错。
而这一个内容,我们需要学习的有两个法,三个制度。
两个法,是国籍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个制度,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
国际法根据国籍不同,把人分为了三种人,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个,我记得原来学过啊。
其实把,国际法不会去管一个本国对本国人怎么样,因为这多半都是属于本国国内法条的事项。国际法是说,不能平白无故的欺负外国人,所以才有第二个法,出入境管理法。
而如何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不就是国籍法?
我们也不需要搞很多的国籍法,只需要搞懂咱们中国的国籍法就可以了。
——国籍的取得——
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出生而取得国籍,本国绝大都是出生取得;此外第二种,还是可以加入而取得国籍。
而我国的出生而取得的国籍,是使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的混合原则。也就是说,我们不是绝对的血统主义,也不是绝对的出生地主义。
因此,两个原则体现了三个法条。
双系血统主义原则,体现在国际法第四条第五条,其中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我们绝大多数都是这一条)
接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的,本人出生为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我好像一直都没有解释,为什么双系血统!!
这个,是针对单系血统而言的,就目前全世界仅存的单系血统主义,都是父系血统主义,就是有一些国家它规定,这个小孩出生的时候,父亲是该国国籍的,这小孩就是该国国籍。
但是我国的,就是双系,任意一方为中国人就可以,没有性别歧视。
不过它形成了一个原则和一个例外!!
这个例外就是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就不能取得中国国籍。(上面说了...)比如说,美国和加拿大,就是典型的出生地落地主义国家,如果你跑到外国生孩子,但是没有定居,那么是可以取得中国国籍的。(因为定居)
——未完待续——
(作者:看了一天,头又大了,看得我都有些怀疑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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