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海洋法公约(十)(2/2)
你看,毗连区因为不是领水,所以就没有完全主权了。那么,又有哪些呢?
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力,依四项法规而延伸,分别是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海关主要是对应可能出现的走私行为;
而财政,从港口驶出,没有缴纳各种的港口税费,我可以一直追到毗连区把ta拿下;
移民,就是比如这艘船上藏有偷渡的人,我也可以在毗连区截留ta;
卫生,不是指倒垃圾,而是指进出口食品,活动物植物,没有办检验检疫手续,有可能对国内的检验检疫造成影响。
(这个,是海洋法规定的四项法规而延伸出去的管辖权)
但是咱们中国声明了第五种管辖!!!
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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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海域的内容,那就是专属经济区。
权力就不是四项五项法规了。
自然资源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其实可以总结为这个)
所以,自然资源以外的,就不是专属了,就管不着了。比如说,外国的捕鱼船,跑到我们专属经济区来捕鱼了,我们可不可以捕它?
答案是:可以的。(海洋鱼类也是自然资源啊)
但是如果是别国要铺设海底电缆呢?
答案是:没有问题。(但是要铺设到领海,那么我们就可以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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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就是公海了。
两大权利对应其。
第一个叫船旗国管辖;第二个叫普遍管辖。
但是公海的普遍管辖只及于四种罪行,分别是: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如果没有从事这四种罪行之一,那么公海上的船,原则上只接受船旗国管辖。
这四个中,最难懂的,应该就是非法广播了,这什么呀,还非法广播?
说,有一个公约,叫无线电频段分配公约,这个公约把无线电频段,按一个一个区段分配给一个一个国家。比如说我国只能多少到多少,如果用其他频段的无线电进行了广播,那么就涉嫌非法广播罪。
在公海上行驶,如果不挂旗,或多旗,那么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登临检查。(不过,这里还有一个方便旗的故事,明天再说,今天不早了,各位。
——未完待续——
(作者:再过一会就八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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