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反垄断与行业协会(一)(2/2)
我们讲垄断行为的时候,其实,它的实施者往往都是经营者,所以才会有经营者这么一个存在点。(生产经营或服务的一个相关主体)
——垄断行为——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每种垄断行为的行为要件是什么!一旦认定了之后,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一个:垄断协议行为。(涨价无过,串通违法)
所谓协议,应该知道,它是多主体联合,有一个串通的动作在里面。
涨价,如果你一个经营者你涨价,那么没有过错,你想涨就涨呗,我们的价格机制市场的调控自然就会起作用。如果一旦串通起来涨价,那么我们消费者可能根本就无力抗争,整个的市场调控就会失灵,这个时候就需要反垄断法的法律强制规范了!所以,协议行为中的两个因素,一个是外观表现,是多主体的协同作战;二个是结局有对竞争排除限制的不利影响。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没有对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影响,那么我们就不认定为垄断协议行为!)
一旦认定了协议之后,我们会根据参与作战的主体间关系分成两大类,一类叫横向协议,一类叫纵向协议。所谓横向,就是同业竞争,比如经销商与经销商;所谓纵向,就是上下交易关系,比如批发商和零售商。
对于纵向协议,我们来看个典型的案例。
在12年的时候,茅台五粮液这些大的酒厂是饥饿销售的,它的产品都是资源货,大家纷纷抢购的这种。而它就仰仗着生产厂家的优势地位,它就会对经销商下指定说,经销商们,你们要是进了我的酒,买的话你只能卖1500一瓶(我也喝过,随便说的一个价格)。不让你卖高,也不让你卖低,进行了一个定价销售。
咱们都知道,经销商,他也是整个市场经济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市场的调控价格调控机制,人家根据当地市场的供需,如果他觉得当地供大于求,那我就卖便宜点点,薄利多销。而要是当地供不应求,正好是逢年过节的时候,是抢手货我就把价格定得高一点,利润就高一点。
所以,经销商应该有一个根据自个市场的供需关系来决定自个的价格的这么一份定价权。如果你茅台酒厂或者五粮液,利用你的优势地位,卡死了经销商的一个转售价之后,就相当于你生产者把你的手伸向了下游,控制了下游的自由调控,是不是影响了竞争的自由发挥?
这种情况显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就把酒厂的这种定价、限价令行为,定性成了一个纵向的垄断协议。
(所以,第一个垄断行为懂了没?还有一个,纵向协议中,限制了一个最低价格,也是的。)
而这里,我们就不得不特殊的说一下一个东西,什么呢?
行业协会。
对于行业协会这个主体,其实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应该听过一个律师行业协会。律师行业协会,它会把所有的律所作为它的会员,类似的会计师行业协会啊,外贸协会啊等等。
如果,相关经营者经销商的行业协会在背后推了一把力,组织或促成了行业内会员,实施达成,横向或者纵向协议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他就更容易。
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是相对少的,但是如果有了行业协会作为纽带,在背后强有力的推一把的话,这个协议形成的概率会更高!(暴力促成!)
一旦做了,知道了,那你这行业协会就知道错了的。促成了协议就会被罚,严重可能会被吊销执照。
(记住,行业协议,也有可能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未完待续——
(作者:看完经济的这一点内容,我感觉,法律有时候来说,告诉了我的很多事情,至少,之前的我对这个世界的认知,还是片面不客观,过于主观的!世界很美好,我更应该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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