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章:保险法(完)(2/2)
另外一个是什么呢?
另外的是,李四他的身份很特殊。特殊到什么呢?特殊到是张三的家庭成员,或者说是公司组织中的成员;而李四的行为,是出于的意外或者过失,总之不是故意而为之。
(这两个条件,身份很特殊,主观不是故意!)
那么举一个例子。
李四,是张三的老婆,是家庭成员。李四不小心把仓库点了,而两个人是一家人,是不是就没有所谓的侵权关系了?好,那么就只剩下单一的保险合同关系了,保险公司赔就得了呗,就别追了。
你想,如果这个时候再让保险公司追偿,会发生什么效果?
张三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20万,张三把20万给老婆李四保管,保险公司代位把20万从李四手里又要了回去,那么最终的风险,是不是就是张三自个承担啊?那签个屁的保险合同啊!!那张三的保费不是白交了??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就相当于车自燃保险,我买这个就是为了防止这个情况,然后弥补损失才交的保费。结果,车自燃了,你保险公司说,我不赔。(是不是一个意思?改变了情况,但是必须非主观故意!)
反过来,张三的老婆李四故意点了仓库,怎么搞?适用代位?
这样做很显然效率一点也不高。自己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引发保险事故,那么直接的后果是,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不退也不赔。(根本没有那么多麻烦,就是一个环节,解除合同)
——总结——
保险法整体结束,回顾一下对于保险法宏观框架吧!
基本原则尤其是以最大诚信和保险利益为核心,带有一份合同。
这份合同以总则和分则为框架展开,总则里面最重要的是合同的成立和解除。解除是自愿,但是有一个不让解,就是货物运输航程保险。
两种分则,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注意它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无限大,多买多赔,没有代位求偿,尤其是受益人和死亡险。
财产保险,因为它的价值锁定,所以说,我们要关注它这种所谓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等等,以及损失填平的基本规则向下,约束了代位求偿制度。
——保险法的内容:完!——
(作者:保险法的内容,终于是完了,下一个,又是新的起点,又是我刷题的开始啊!学习不能停止,刷题也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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