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2/2)
对于最大诚信来讲,我们简单理解就是,对于保险合同双方主体,一是投保人,二是保险公司,那应该竭尽所能的来如实坦白,你,该向对方坦白的基础信息了。这个时候,就分为两块看了,看投保人的坦白责任,保险公司的坦白职责,怎么推进,维系这个最大诚信呢?
看第一个,投保人方,
一个是,他需要坦白什么?
二个是,我怎么来坦白?
(一个是坦白的范围,一个是坦白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明知道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那么是投保人应该坦白的大范围。明知作为核心要点。
那么怎么来坦白呢?
很简单,保险公司你来问,我来答,同时,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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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保人方,他已经坦白了他的东西,那么我们接下来,是不是得知道保险公司,需要坦白什么吧?
首先坦白的范围,我们都知道,商事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具体信息内容是保险公司单方就指定好了的,不会事先跟投保人做条款的沟通的。
这时候,结合合同法里边,有关格式合同的内容,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一方,保险公司应该就保险合同当中的一些,对对方投保人不是很有利的条款,比如说免赔额,免赔率啊,少赔,不赔等对投保人不是很有利,针对此,你该提示不提示的,这些所谓的条款是不能生效的。二一个是司法解释中细化的部分,保险公司坦白是通过什么方式做到呢?
在合同中,以突显的方式,来强调这些需要坦白的内容。(特殊的字体,标识等等)
或者有些条款,需要单独的解释说明,就以单独的文件来进行体现。
甚至,现在有app,不需要纸面化,网站音频的解释。(这个是那种小险种)
通过投保人的确认,来反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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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我们从三个方面展开。
非有利益不能生效了,毕竟保险是保意外,说是因意外发生了损失之后,通过保险积聚众人的力量,帮助受害者恢复这样一个受损的状态。
所以说,对于保险利益,是为了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的一个有效保障。比如说发生了保险事故,然后这个得到赔偿的人,跟这个事故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没受伤,被赔偿了。
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做呢?
要求,对投保人也好,被保险人也好,对相应的保险标的,应该具备相应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要求是:经济性、合法性、确定性。
——未完待续——
(作者:呼,法律啊,一个难点啊!!!哈哈!继续加油,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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