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票据的保证与承兑(八)(2/2)
你要付钱就干净利索,无条件付款。可别这样!你问银行愿意付款吗?银行回答你说愿意吧。银行又说,如果出票在付款日前,有足够的存款在我的账上,那我就愿意。是不是看着说得好像是那么个理,对吧?
错!
万一到时候出票人没钱呢?银行你就不付款了吗?那我的钱从哪里要呢?
所以,如果银行做这么一个意思表示,就相当于说,不愿意。
结论,承兑不能附条件,如果附了条件,视为拒绝承担。(出现的第三个附条件了。出票不能附条件,否则票据无效;背书不能附条件,附上之后条件无效;承兑不能附条件,附上之后,视为拒绝承兑,但票据还是有效的,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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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一头,保证这两个字要有;
一尾,保证人要签字盖章。
有,这个保证就成立了。
结合民事的保证,在民事的保证中有两个重要的点,一个是被保证人,一个是保证日期。但是为什么票据中没有提呢?而是只有一头一尾。
写了,就按你写的来,没有写也没有关系,按照法律推定的来。
推定的逻辑是:被保证人如果没有写的话,被承兑过的票,推承兑人为保证人。如果没有承兑的票,推定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如果你没有写,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举个小例子来理解:
说,a出票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的时候d要求提供保证,于是c就请了张三过来,那么张三就写了保证两个字在票上,在票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这个时候张三就票据的保证人了。
问:张三要是没有写明被保证人,保证行为是否成立?
答案是:成立啊。(刚刚都说了,法律推定)
而第四个附条件,出现了,保证也不能附条件,附上之后条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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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因为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存在,这个票据保证是独立存在的。想象一下,这个张三之所以接受c的请求,从视为保证关系,很可能是因为有债权债务的逻辑,因为这个张三和c的债权债务,造成了张三为c提供了一个票据保证,而他们之间关系解除,会影响票据保证人的身份吗?
答案是:不会。(独立性)
还有一个连带的关系,也就是说张三作为了一个后手,承担了被连带追索的关系,谁让你保证了呢?(无限连带责任,而且,没有主次之分,找谁都可以!)
还有一个迭代关系。
你想,这个张三出现的时候,是a出票给b背书给c,c请张三做保证签字之后给d。而逻辑顺序是,abc,张三d。现在c作为持票人追索找了张三,张三介于保证责任承担应该向d付钱。付了钱之后,d是不是就把票转给了张三?张三又成了新一轮的持票人,他再追索,是不是可以继续前进追索他的前手?
这个时候,就不仅仅限于保证关系了,他可以迭代追索abc。
——未完待续——
(作者:票据,并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啊!任何东西的存在,它都不是简单的存在,就和人一样,为什么可以站立?是因为组织结构吗?身体的平衡由什么控制?看似简单的外表,都内含了无限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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