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票据独立性与伪造票据(三)(2/2)
为什么票据,还有国际统一性啊?
是来自于票据本身,脱胎于国际贸易中,如果各个国家制度都不一样,各自为政的话,不方便票据在不同国家间的流通。
为了起到硬通货的要求,最好的是各个国家的票据法规范都一样,这样就是通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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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瑕疵】
瑕疵,是票据中的一个重点情况。
第一个瑕疵:伪造。
先听一个小故事。
说,张三从a手里买了一批货,张三跟a就签了一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关系是张三和a的。所以a交货给张三,张三就应该向a支付货款对不对?结果呢,这个张三特别鬼,他就没有把真金白银交给a,而是伪造了李四的签字,以李四的名义向a签发了一张票据来支付货款。
现在的案情,就是李四的这个签章是假的,是张三伪造上去的。a的签章是真的,银行付款人的也是真的签章。这时候,a信以为真,就基于买卖关系背书给了b,背书给了c,背书给了d,进行了后手的流转关系。
而票据,最后在d的手里到期了,现在的问题是,这张票有没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
(基于独立性而言,李四的签章虽然无效,但是还是有效的。而我们只需要讨论一下李四,李四的签字既然是假的,那么自然就不是当事人啊!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不是当事人,这张票据就跟李四没有任何关系。任何人拿票找李四要求,他可以不给。因为被伪造签字,所以他不承担票据责任)
那张三呢?他是当事人吗?
虽然说,他在上面签了字,但是确认伪造的李四签,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假签字,所以张三也不是票据的当事人,所以,他也不需要对这张票据承担责任。(那就来鬼了,都不是,那找谁?西北风?)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伪造本票、汇票、支票的,情节严重的,数额较大的,是能够触动刑法的内容,金融诈骗罪中,就有一个是,票据诈骗罪。
而张三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存在违法行为呢?
肯定是有啊!
而且这个违法中的严重程度是可能触动民法、刑法的法律关系。
基于他的违法行为定性,追究他对应的民事责任,要求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张三基于其违法行为,承担该有的代价,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是民事,可能是刑事。但肯定不是票据责任!能明白吗?)
——总结伪造内容——
因为独立性的存在,所以伪造后的票是有效的。而又因为票据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被伪造人不是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也不是当事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因为他存在违法行为,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完待续——
(作者:呼,感觉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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