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前后手、背书与无因不可抗(二)(2/2)
所以,别管直接,也别管间接,对于最终的后手,前面的都是义务人,都可以去追索,他们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追索就是从后往前,反正最后弄到了钱,就算救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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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票据就是两条路,一条顺着走,是什么情况。
然后,反过来逆向,又是一种情况。
我们再次确认一下,第一条,票据的签发流转是基于买卖合同往后走,出现了一个买卖合同催生后的出票、背书的流程关系。催生出了买方就是义务人前手,卖方就是权利人后手的法律关系。等票据到期的时候,作为第一持票人,就可以通过付款请求和追索,最终实现票变成钱的救济过程。
第二条就是后手追前手看。
——无因性与有因性——
这个前面提了一下,但是并没有解释,因为没有出现两条路,所以不一定能看懂,但是现在应该基于一定的小基础,能够看懂这个了。
打个比方:
a跟b签署了一个买卖合同,买了一批货,然后为了支付货款,a向b签发了一张票据银行付款。现在,这张票就在b的手里,没有往后流转背书。可是等到了到期的时候,b去找银行要钱,银行却因为种种理由拒付。说明付款请求权没有达到,银行工具消失,b可以继续追索,问a要钱,对吧?
所以,问题出现了,b去找了a追索,结果a看到b后说:“你还有脸来?你给我交了一批假货!”
这时候,a以买卖合同中b交假货为由,拒绝了a提出的票据追索的权利请求,请问,a有没有资格做此拒绝呢?
答案是:可以!(其实理由很简单啊,别人卖你假货,你能接受吗?难道忍气吞声?可以的,对吧?因为两人是直接当事人,是直接前后手的关系,就可以拿买卖合同有假货这个原因说事,来对抗权利请求,这个就叫: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
如果,出现了c,c向b追索的时候,b说c,你还有脸来啊?(同样的情况肯定是同样的,只要是直接前后手的关系)
既然理解有因可抗辩,那么无因呢?(那就很简单了,因为懂了一个,另一个自然而然就懂了,你们猜一下会是什么?)
还是同样的情况,还是同样有假货,但是b不可能这么傻吧?作为一个商人是不是得机智一些?于是b等票还没有到期,就花钱,票最后就给了c。bc之间签署了一个买卖合同,最后b把票支付价款背书给了c。
问题出现了,票在c手里到期了,于是c去了银行,结果银行因为种种理由拒付。好,追索开始了,但是c间接找了a,因为b联系不上,反正是连带的责任。
可这个时候,a却说:“c,你还有脸来找我要钱?b交了假货,我没钱!”
基于我们的逻辑常识,你们觉得这个合理吗?
答案是:不能!(你跟b之间的关系关我什么事?又不是我交的!真是躺着也中枪!你凭什么拿你们之间的事,来抗辩我的权利请求?)
这个时候就体现了,a和c之间是间接的前后手关系,那个ab之间的合同,没有那么大的延伸,所以,这就叫:无因不可抗。
(其实,就是间接前后,为无因不可抗;直接前后,为有因可抗辩)
——未完待续——
(作者:明天就结束票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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