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禁止抵消(十)(2/2)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消。是不是看了之后,感觉跟没看一样?因为没有参照物,所以看起来很蒙,看不懂,这么多主体,头都晕了。
那么就举个例子来体会一下吧!
说,小新华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欠了张三20万,说明,小新华跟这个张三之间有一笔20万债权债务,张三是债权人对不对?还有,在小新华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李四又欠了小新华20万,说明这个情况中,李四是债务人,小新华是债权人。
好,现在假设小新华的破产受偿率是5%,我国的受偿率基本上是3~5%左右。那么张三跟李四,还有小新华,他们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流程应该是,李四欠钱的还钱,把20万真金白银还给小新华,这20万就变成了小新华的债务财产了。然后管理人拿出了其中的1万块,以5%的平等受偿率还给张三,那么李四、小新华、张三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是就结束了?(留下的19万用之还别的债权人)
可是,如果我们对于这种情况,不对抵消作出任何限制,这个李四是不是肯定不愿意?小新华都快死了,他肯定不愿意把这20万还给一个要挂的人吧?
于是他可能找张三,他就跟张三说:“你看啊你不是对小新华有20万的债权啊,你要等着分的话,在它的死亡受偿中,是不是只能分1万?”
结果张三就说:“对啊,真的是悲催,遇到这么个王八段,都要死了。”
而李四又说:“那你是不是得想办法啊!我这里有一个办法!”
张三又问:“什么办法?”
李四说:“这样,你把你的20万卖给我。但是你得卖便宜点,你不能卖20万,可以卖8万!”
张三听到李四的提议后,用膝盖一想都觉得值,因为你等着最后也只能分1万,卖的话能卖8万,所以张三一定会愿意。因为双方的谈判,符合了预期共赢,肯定是就这么成了。(而债权的转移,在民法中是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通知债务人,这事就这么成了!于是,双方都达成了这么一个债权转移的协议,李四把8万交给了张三,张三把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了李四。)
看到这里,我们是不是有已经明白了?这个本该是属别的债权人的,就这么被张三跟李四分了,对于这种债权债权关系转移的协议,进行抵消,在破产法中是禁止的。
(所以,开始的那段话,现在不是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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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是,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权或债务的,禁止抵消。
同样举个例子。
说,a对小新华有20万的债权,现在眼看小新华就要破产了,而这个a就有基本的预期,看到小新华不行了,就想法动脑子,然后就想一个主意出来。然后到时候真的20万等来还,到时候就分1万,他不甘心啊,他就想了一个绝妙的办法。
a找到了小新华,说:“你那不是有一批书吗?反正你这书要卖,你不如就卖给我吧!”
小新华被a这么一蛊惑跟游说,就把这一批书卖给了a。这个时候的a,是主观知道小新华有破产原因,知道后跟小新华签了这么一个买书的合同,说:“你先交书吧,交了后我收到后,30天付款。”
这个时候,是不是产生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如果这么让它们抵消了,那么a就不用还了,全额受偿!(全部清偿。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恶意负担债务,是禁止抵消的,是为了防止损害别的债权人。)
——未完待续——
(作者:时间不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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