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欺诈破产与个别清偿(九)(2/2)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标的;
没有到期的债提前清偿;
放弃了现有的债权;
没有担保的债,设置了新的担保。
这些行为只有一出现,在一年内,就认定他是欺诈破产,就可以撤了它。
——个别清偿——
所谓个别清偿,就是个别还债呗。到期还债,天经地义啊,为什么也要撤销?
说,这个小新华有一笔债到期了,小新华把它给还了,但是管理人还是把这个还债撤销掉了呢?
就是因为,对个别的还债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个,小新华还给这人的时间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的六个月内;
第二个,还的时候小新华已经有明确的破产原因。(这是一个实质要件)
一旦小新华具备了实质破产原因,资不抵债之后,说明在那个时间点上,所有的包括对这人在内的债权人,就已经陷入共同的风险当中了。既然大家都有共同的风险,为什么你还要还给这个人呢?
还了之后不要紧吧,过了半年,小新华就被受理破产了,启动这样一个概括保全流程了。你被优待了,那么对不起,你这份优待我还得撤回来。把你的债权重新还给你,把你纳入大家公平的序列当中。
——分割线——
但是也有几种例外,是不用撤销的。
第一个,就是担保的债权,还就还了,因为没有价值。为什么这么说呢?就像抵押大楼给银行,最后不还是让银行或者拍卖变现?这个是优先受偿权利。
第二个,就是公权力的介入,比如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或生效的判决。
第三个,就是交电费,发工资,付房租等等,这些费用成本是为了运营下去,就不撤销了。
——未完待续——
(作者:感觉法律有时候是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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