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破产中的救济权利(八)(2/2)
既然不是小新华的,那么就是某公司的,那么别人就有权利要回去啊!这个,在破产法里面就叫取回权。
而这个取回,是有法律时间界限的,要取回就要快一点。是要在相关的财产变价处理方案、和解计划、重整计划讨论表决之前,要回去。但是你要发生了某些原因延迟了,最后会造成负担,那么需要你个人承担成本费用。
而司法解释中,对于这个取回权的内容进行了五种扩充,我们就当是小故事来看看到底是哪五个!
第一个,小新华保管了a公司的一批图书,那么a公司是有取回权的对吧?但是呢,我小新华书店却说,要取可以,但是先得把保管费交我!你要是不给,那不好意思,这书我就扣了。
(你们说,可以吗?还记得民法中有一项制度,叫留置权吗?一模一样!所以可以扣)
第二个,这个小新华书店保管了一批生猛海鲜(鲜活易腐财产),可是交的时候没有说清,结果来了两个人,都说是自己的。那这种情况,小新华如何做呢?给错了怎么办?到时候又闹出一堆的问题,而我要是一直保管,这东西坏了又不得了。
(所以,让他们争,而小新华先把这卖了,免得死了。这个时候是纯粹为了类似的紧急避险,才不得已采取这种办法防止损失。只是这个账,不能入小新华的账,找一个第三方变价提存,等着两个人争清楚了,真正的主人把这价款取回,变相取回,钱也没有损失啊!)
第三个,小新华从某公司借了三台设备,这个上面说过,而某公司有取回权啊,结果呢!这小新华管理人说,不好意思,这设备被甲看中我给卖了。这时候瞬间出现了两组法律关系,一组是借的关系,一组是买卖关系。先定性一下,设备是谁的呢?是某公司的,那么小新华是不是无权处分?既然出现了无权处分,那么就会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叫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是第三人善意,那么设备归第三人,但是最开始的法律关系还没有结束,那怎么处理呢?
不过,这个很麻烦,因为设备卖了,钱归管理人全部大保全了,任何一个人非经法定流程拿不走一分钱,那么怎么办?
那么就只能给一项权利,说,按照我给的权利属性,得到救济。那么,我到底给某公司是什么样的权利呢?
如果卖设备是在受理前,那么就是破产债权;如果是受理之后,那么就是共益债务来保护。
还有一个典型,那就是这个第三人他知情,那么就不是善意取得。那么设备的所有权还是在某公司手中,他就可以直接取回。但是如果,知情了之后第三人是给了钱呢?而钱已经进入了小新华账中,是拿不出来的,又变成了权利。(又是受理前后的情况)
第四个,设备还是那个设备,但是这个设备却被张三给砸了,法律上是毁损灭失,于是又产生了两种情况。这个设备虽然砸没了,但是它还是有独立的代偿财产,于是张三出于愧疚就把一台电脑赔了过来,那么这个某公司是可以取回这个赔偿的电脑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张三没赔东西,赔了钱,打给了小新华的账户上。首先我们得明白,钱是什么?钱是一般等价物,钱可跟电脑可不一样,占有既是所有。而钱入了账户,那么就是小新华的钱了,变成了小新华的债务人财产了。非经法定流程,非经法律平均分配,不能随意调用和还债。(所以,到这里又成了拿救济权利了!还是看受理前后的情况)
——未完待续——
(作者:看来,破产法还是有一章的内容需要讲,这是没有办法的,得直接扎实打好基础,第一次学就应该认真的学,就和高中时候上课一样,老师只有可能是把第一遍讲清楚,弄明白了,之后的学习才能够懂,第一次都没有学明白,后面怎么可能搞得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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