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有限合伙企业(完)(2/2)
(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2人以上,50人以下;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事务执行——
事务,应该由普通合伙人来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一点,与普通有区别,在普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特殊权利——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第一个)
有限合伙人可以通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通常不可以,除非协议有规定。(这是第二个)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不可以。(这是第三个)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第四)
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第五)
有限合伙人即使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得因此要求退伙。(第六)
(我怎么突然感觉,有限合伙企业中,这个有限合伙人好牛啊!但真的是这样吗?它不能执行事务啊!)
——表见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得以信任,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与普通的转换——
要么是仅剩下普通,就做变更登记;
要么就是仅剩有限合伙人,那企业就不是合伙企业,应该解散;
要么全体一致同意,有限合伙可以转无限。
——分割线——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这,是最后一个内容了。
——合伙的解散——
那么,最后的解散,是如何解散呢?上面说了一个,说是只有有限合伙人了,不是合伙企业了,就应该解散。但是,肯定不只有一个,还有下列的这些情况。
有: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与欸的那个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看到这里,我才明白,所谓的合伙企业,其实就是一起谋划一个事情,有约定的时间,它可能不会像公司那么长!个人理解)
清算,我们已经学习过,但是合伙中有什么不同呢?
先确定清算人;
然后自确定之日起10日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申报与登记;
编制清算报告,签名盖章,向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最后就是还债了:先职工工资、再企业所欠税款、再债务、再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不足,那么就原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完——
(作者:一句话来形容合伙企业,那就是同样的目的的两个人,产生了的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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