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普通合伙企业(二)(2/2)
——分割线——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由于合伙企业不享有法人资格,所以就不形成统一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所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比法人财产要更加复杂)
它的财产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放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而出资的形式是有些意思的,在合伙企业中,对于专利房屋车子等,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因为它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出资不需要转所有权,因为没有财产独立。金钱出资就不一样,出资就意味着全体合伙人共有。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一共有4个方面,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要不同意,那就不好意思了,同等条件下,是有优先受让权的。(这是第一个)
合伙人之间的转让,也要告诉其他合伙人。(这是第二个)
合伙人如果要出质的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第三个,出质是物权中的,将自己所占有物,质于他人,可以是质押等。如果不同意,对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依法退伙的,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而对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分割线——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一个内容,是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个之前也是说过的四项原则之一。
然后就是执行方式,也有四种情况。
一种是共同执行;一种是分别单独执行;一种是代表全体执行;一种是数名共同执行。
执行的原则,是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执行的有权监督执行的,执行事务的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所以我们明白,这是两种执行)
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拆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
可以提出异议;
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而合伙企业的执行后果,外对代表合伙组织,收益归合伙企业,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类似公司董事会一样!其实,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公司来理解,会更加容易,这也是我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去讲公司法的原因,有基础的对比,能更明白是什么)
——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
按协议表决方式办理,没有约定的,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
但是有些,就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
(有:改名、改经营、处分不动产、转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管理人员,这些,就需要全部同意。)
——未完待续——
(作者:内容继续!应该能够讲完合伙的内容,但是我也不确定下一章能不能全部讲完!)
请访问最新地址www.83kk.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