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抽逃出资与解除股东资格(十四)(2/2)
其实这个内容,在法律上还有立法背景,说是垫资人是作为第三人进行保护的。而这个还是因为一个政策,叫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想让股东没有后顾之忧,那么我们是不是对股东的筹措资金的来源也要解决后顾之忧?为了让股东能够更容易借到钱,于是就对债权人更多的保护。
——分割线——
而接着上面的内容,这里又问一个问题。
如果真的抽逃了,想我那样,把100万都抽了出来,那么我是不是欠公司钱了?
肯定欠了啊,我本来有100万的出资义务,但是我又拿了出来,这不是跟没有出一样?那么我是不是应该补?
但是,股东会如果知晓,能否解除我的股东资格?(问题先摆在这里)
咱们先看一个例子!
比如,我出资100万到公司(认了后出),然后从我银行的朋友告诉我了一个不错的理财项目,但是我没钱啊,于是想到了出资公司的那100万,就让我的朋友,直接在银行方面把这笔款项转移到了理财项目上算是投资一个月,然后一个月后又转回去。因为是我看到这一个月公司的项目没有巨大资金的调动,那么就不会被发现,就这么干了,一举两得,既能得到理财后的利润,后又有公司的新剩利。可是,没想到公司决定投资一个项目,却发现公司账号上的钱不见了。
问:股东会如果知晓,能否解除我的股东资格?
答案是:不能解除!
(知道为什么吗?因为解除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出资归零,也就是我那100万认了出了最后还是归零了;还有一个是必须存在一个限期不补的程序,就是给你一个期限,把100万补了,补了后咱们还是好兄弟,不补那就拜拜。)
在这里,还存在一个情况,那就是协助抽逃。也就是那个银行朋友,帮忙转账,是共同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凶连带)
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这个行为发生在很久之前,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呢?
答案是:不会!(因为是身份责任,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抗辩和约束)
——分割线——
下面总结一下出资责任中五种角度:
第一个是发起人的问题,原始股东创设阶段;(不足不实)
第二个是认股人新人的问题,
第三个是出资有瑕疵;
第四个是抽逃出资;
第五个是对股东权利的限制。(限制新剩利,或者存在解除股东资格)
——未完待续——
下一章,会讲述一个内容,是设立的问题。设立?如何设立?
(作者:公司法的内容很快就要玩了,但是商法的内容却并没有完,还有很多很多,毕竟,公司是基石,先搞懂了这个,后面的内容就相应而解。就好比,你懂了加减乘除的含义之后,你是不是就知道如何算题了?同样的如此,搞懂了公司,也就知道商法,毕竟,商法是基于公司,发散了各种东西)
请访问最新地址www.83kk.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