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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发起人与多层股权结构(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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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他的精明之处,一般的股东是把自己摆在最前面,股东对公司有出资责任啊,而实际控制人,却通过多层的架构,让自己在后面的后面,其一是不想出事后被法人人格否认掉。这种情况,可并不只有他一个人这么玩。顺丰是最前面,可能他通过多层架构,把自己置身最后,那么前面发生再多的事情,也牵扯不到他,可以置身事外。

他利用最小的资源,实现了对顺丰公司最大的控制,这样,他就能呼风唤雨,对终端公司的绝对掌控。(王卫并不是顺丰的股东,这是一个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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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需要认识的,是发起人。

简单的说一下什么是发起人,其实说白了就是创始人嘛。只是一个临时的作用,到最后,就会变成公司的股东。

因为公司还没有成立,所以也就没有股东存在,只有发起人存在。

有哪些责任呢?

第一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个,签署公司的章程;

第三个,推动公司整个设立。

这个发起人,其实是很重要的人物,为什么这么说,是有原因的。因为,发起人如果成功,那么公司就成立了,反之,发起人如果失败,那么公司肯定就没有成立。可成功和失败,会不会需要承担什么,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有某些的法律责任在它身上?

(你想想,这忙了半天,结果没成,是好是坏?这辛苦了半天,终于成了,又会怎样呢?)

那么,我们就根据结局,来看看这个发起人,它到底要做些什么,又有什么有趣的事呢?

我们先看好的,也就是成功了的情况。

一旦公司设立成功了,发起人是为了公司劳心劳力,各种签合同买设备的人。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这个法律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合同与侵权。

其实,这个内容很简单,但又有些弯弯绕了。

在这个里面,合同又分两种,一种是发起人以个人的名义签的合同;还有一种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下。

我是发起人,我以个人的名义,向你购买了10个生产装置,它们将作为以后设立公司后的核心资产,于是我们就签了一份买卖合同了。(注意,是我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签的!)我付了定金后,剩下到公司设立后再结清。可是我因为忙别的事情,这个就没有再去管,你就急了。看着合同的履行期间就快到了,于是你就主张合同责任,来找公司,因为找不到我嘛,所以你就直接来找公司了。

问:找公司有效吗?(都肯定知道,找到我肯定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

为什么呢?

因为,之前就说,这是在公司成立了后,履行的义务,现在公司成立了,而我却因为忙,就没有管这个东西,现在别人带着装备找上了公司,公司肯定是需要的,因为这个给公司买的,况且我买10个生产的装置拿来吃吗?这没必要如此吧?(这个,是从合同标的的使用层面来说的!)

所以,公司对这一份合同承担责任也无可厚非。(因为民法总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对方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但公司法中,却有些怪怪的,它说,我如果以个人的名义签订了这份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要找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需要找我出一份证明,对证明是真的,这叫追认。(或者盖章之类)

这是民法中的简化,是效率至上的原则。(肯定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中的!因为这样效率更高,制度也更完善!)

不过也有一个小例外,那就是这签合同,如果有私利恶意串通,相互知情,谋取利益侵权了这个公司的话,那么公司可以主张合同责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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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如果失败,会怎样?

整体对外的连带责任,记住这个就可以了。(因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找全体发起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承担设立过程中的连带责任)

——未完待续——

(作者:内容暂时到这里,等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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