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股东的傀儡游戏(二)(2/2)
但是,还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坏股东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买了第三方公司的东西,但是第三方公司的东西却赚了钱,它不知情,这该怎么算?其实还是适用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如果两个有恶意的串通,相互的联系,那么就是同样的。
这个,也将会延伸到另外一个东西,那就是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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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空公司?】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就好比啊,这个公司本来就经营不怎么好了,负债累累举步维艰。然后股东们就觉得,反正公司都已经烂得这样的程度了,想转亏为盈的局面十分微小,于是股东们就想,反正公司是独立法人责任自负,债权人讨债找公司要,又不是找股东要。于是,就产生一个情况,现在的公司是一个举步维艰的壳,但是壳里面肯定还是有一些仅存的生命力是不是?不可能就这么把这些放在这个烂壳里吧?(所以,是不是就想到了什么了?)
于是,股东就把壳里的钱啊,设备啊,人啊我给它掏出来,全部转出来后重新成立一个新公司,反正设立一个新公司是很容易的。
所以,就尽快把这个壳变成一个没有任何生命的壳,做空它。于是,这个壳名义上存在,债权人找上门也没有用,壳就一直这么挡着。掏出来的部分,又以一个清白历史的法人主体存在。
不过,看到这里,我们都明白,这种情况明显是对债权人不公平啊,对不对?哪能这么玩?所以,法律上这个新成立的清白主体,与旧的壳还是不可分离,还是连带的责任,只是这个连带责任是横向的(股东对公司的连带是纵向的)。不过股东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债权人能否找到新的公司找回自己的损失,这个就不是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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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说2009年,有一个公司叫昆通公司,因为被法院强制执行,也因为欠税被税务部门扣留了税控机,而陷入了不能经营的客观状态。
但是在后来,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公司,叫兴通达,在这公司举步维艰之后突然成立了。但是奇怪的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成员及核心人员竟然和昆通公司均是相同的。而昆通公司,却以极低的价格(3000元年),把其办公场地租赁给了兴通达。看到这里是不是在想,我的天,哪个办公场地这么便宜?一年才3000,这也太便宜吧?这不就是为了履行一个合同而不得不设了这样一个可有可无的约定价格嘛?
这些手续完毕后,开始了主题。兴通达以作为昆通公司的原辅料采购及产品的销售商,不以盈利为目的。(我开公司干啥的?)以后因此对昆通的的销售和采购采取两个动作。
第一个,原材料的采购,平进平出;
第二个,以后销售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归昆通公司,只收取人员运输产生的费用。
看到这里,你觉得,有这种公司吗?所以,是不是明白了一个东西?原有的公司因为税控机被扣导致无法经营,而催生出了一个新的傀儡,全部的核心运作以昆通公司为主,兴通达作为清白历史的主体,重新开始新的历程。这是股东们操持下的两个壳公司,但是其实只要有一方产生了债务问题,都会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的原因,是因为为了运作,利用新公司的向第三方借款,结果还不上,就这么炸了......
——未完待续——
(作者:是不是感觉,公司法好像有点意思?而这个案件,最后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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