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你来了(2/2)
这场案例辩析课的案子很简单:有一位私人奴婢,盗窃了主人的钱财,被另一人发现并捕获告官。按照律法,抓获并告官的人应当受到奖励。问题来了:盗窃者是私人私婢,那么这笔赏金应当是那位私奴婢的主人出,还是由官府出?
有人认为,应当由主人出。
“主人未管教好所属奴婢,使其为盗,有责在身,此其一;所为盗者为其奴婢,类于自盗,此其二;盗者被获,终令主人受益,主人应有所出,此其三。有此三者,对捕获者所行之赏,由主人出,乃为天经地义。”此人说法得到许多人认可。明明你自己没管好奴婢,让其盗了你自己的东西,还要官府出钱奖励捕获者,这不合理嘛。
也有一些人觉得似有不通,但却想不通问题在哪里,于是也无法反驳。
此时,一位青年站起来身来,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赏金仍应由官府出。
“律法对获盗者进行奖赏,是国与民之约,乃是官府职责所在,不可假于受害者,此为其一;其二,律法明确了赏金所出为官府,而未言盗者为普通人还是主人之奴婢,亦即是说,按照律法,其实非常明确,无论是何种情况,赏金均应由官府所出,而不能为私人所出。再说,对捕盗者的赏赐,其本为官府之权,如易为私人出赏金,岂非令私人行赏金之权?显然不可。”离轩侃侃而谈,精释法理,听得众人频频点头。这些人对律法都是非常精通的,只是有时在理解上可能会有一些偏差。
李斯微笑着进入讲学堂内。
“拜见廷尉大人!”众人行礼。
李斯向众人微笑示意,转头看向离轩,问道:“何以奖赏不可由私人出之?”
离轩一拜,回道:“法律为国之重器,不可假人。法律之用,一赏一罚而已……”
“法律之用,一赏一罚”。离轩此言,不仅令众人一惊,继而觉得对法律的理解,骤然上升了一个高度,即使是李斯都颇为赞叹。在李斯看来,离轩的这种高度,已经远非普通小吏所能达到,更何况眼前这个小吏看来不过二十左右,年轻得令人不可思议。
“赏罚为治国理民之术,赏善罚恶,赏勤罚惰,赏正罚邪,赏忠罚奸……以律法所行之赏罚,皆为国之权柄,律之所用。国之权柄可为私人所用乎?不可矣!国之重器可假私人之手为之乎?不可矣!故盗窃虽私,其刑出于法;而赏无多寡,其权出于公!”离轩面对李斯,也并无怯意。盗窃的虽是私人的财物,但却用国家刑罚进行惩治;赏赐无论是多是少,都是法律所定,官府所为。这都是国器国权,故不可人心假手于人。
李斯先是欣赏离轩的回答,然而随着离轩的讲述渐渐深入,思想愈加耀眼,渐渐思绪回到两三年前,眼前恍惚,仿佛看到那个一身灰衣,略带口吃的中年书生,面对秦王从容阐释治国之道、法治之途。
“你叫什么名字?来自哪里?”李斯问道。
“臣离轩,函谷人氏,现为宁秦县丞。”离轩恭敬道。
“师兄啊!你说得没错,他真的走到我的面前了。只是恐怕你我都未曾想到,他能够这么快这么早走到我的面前!你可无憾了!”李斯在心中自语,看着离轩的眼睛越发明亮温柔,完全是一个长辈面对最喜爱的后辈的那种眼神。
是的,李斯已经知晓,离轩正是韩非弟子。以李斯天下一等一聪明的头脑,自然很轻易就从离轩来自宁秦、年轻得不成样子、以及其法家思想猜到了师兄当日所说的弟子,必是此子。
“你终于来了!”
[本章注]上述案例,实为秦国官吏在实践中产生的理解分歧。在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问答》中有记载:“或捕告人奴妾百一十钱,问主购之且公购?公购之之。”意思是问:“私家私婢盗窃一百一十钱,有人捕获告官,问应由主人给予奖赏还是由官府给予奖赏?”答曰:“由官府给予奖赏。”作者以此案例进行演绎,离轩所答,实为作者对秦律及法家思想之理解而作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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