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吕刑》(3)(2/2)
在当今社会情况下,你们要安定老百姓,你们要选择依靠什么,难道不是要选对担任官员的人才吗?你们要谨慎地对待什么,难道不是要敬慎地对待刑罚吗?你们如何考虑量刑,难道不是要做到刑罚与罪行相称吗?
让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都要到法庭聚齐。
法官当庭审理听取五种辞状(起诉辞、答辩辞、立誓辞、证人辞、单方之辞)。
五种辞状经过调查、核实和验证之后,对有罪者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按照五种刑罚分别处以相应的判罚。
如果罪行严重到了应当判处五刑(脸上刺字、割鼻、砍脚、阉割生殖器、死刑)的程度,但是缺乏足够的证据或是对关键证据不能验证,那就要按照轻一些的五等罚金来进行处罚。
如果判处五等罚金的证据也不能令人信服,那么,就按照刑法规定的可以宽恕的五种过失(五过)来判处。
但是,判处五过的弊病在于,可能会因为上级官员的要求而故意轻判,可能会因为法官与诉讼双方之间的恩怨而故意轻判,可能会因为私人说情而故意轻判,可能会因为有人送礼行贿而故意轻判,可能会因为犯人的出身或血统而故意轻判。
如果发现执法人员出现上述舞弊行为,执法人员的罪行就与诉讼中的罪犯同罪。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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