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 《吕刑》(1)(1/2)
德高望重的吕侯,建议周穆王发布训令,申述夏朝的从轻处罚的刑律。
史官根据相关事实写了《吕刑》。
(以上是序文)
德高望重的吕侯建议周穆王:我们周国已经建国百年了,如果跟人比较的话,已经是一个老人了,要考虑现行的法律应当做适度的修订,以整治四方诸侯和民众。
周穆王采纳了吕侯的建议,并听取了吕侯对夏朝以及夏朝以前的法律的深入研究。之后,周穆王召集众官员,宣告对刑法的修订意见。
周穆王说:“在古代有这样的教导:在黄帝时代,苗民部落的首领蚩[chi]尤带头作乱,参与作乱的人扩大到普通平民,民众没有不做盗匪的,彪悍的山民结伙内外作乱,抢夺他人财物,假冒天命诈骗他人财物。
苗民不再相信祖先信奉的神灵,苗民的君主只采取刑罚来制服民众,制定了五种酷刑,对民众说:酷刑就是法律。
苗民的君主可以无故杀死无罪的人,并且开始放纵地对民众施行割鼻、砍脚、割去生殖器、脸上用刀刺字涂黑这些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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